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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新规解读: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整体要求
发布时间: 2022-08-26 09:37 更新时间: 2024-11-26 07:00

九月新规解读: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整体要求

1.严格竞业禁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在新版私募管理人登记清单中,中基协指出,出资比例≥25%的主要出资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如果主要出资人为自然人的,Zui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2.严禁股权代持

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如存在相关情形,将有可能会被中止登记。

中基协此前发布过的私募管理人中止登记案例中曾提到关于股权代持的案例,该机构试图通过直系亲属代持股权,从而规避冲突业务的审查,被中基协中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

3.严禁股权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

私募管理人的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出资人不应出现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中基协在审查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特别强调公司的股权架构要简明清晰,不要设置过多层级,建议向上穿透不超过三层,如果超过三层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如果股东架构嵌套层级较多或者较复杂,发生变化时,协会难以追踪,有可能会导致被退回登记申请并要求整改的情形。除此之外,股权架构复杂还会涉及到一个弊端,比如很多管理人会将私募公司注册在各地基金小镇,想要享受当地的各类政策,但如果股权架构复杂混乱,有可能会导致穿透审查后不能在当地落税,对于园区而言风险较大,从而影响注册工作。

另外,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如果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4.保持股权及公司治理结构稳定

股权稳定:私募管理人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根据实操经验,自然人实控人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且担任高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从而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是协会比较认可的稳定性体现方式,会让监管认为实际控制人能够勤勉尽责,履行管理公司的实质,而不是纯财务投资。

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在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中,协会还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在控制关系图中,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Zui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政附部门、事业单位等)。除依据第一大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5.诚信要求

根据登记清单要求,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Zui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Zui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Zui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5、Zui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6、Zui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7、Zui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Zui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9、Zui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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