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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新规解读之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要点
发布时间: 2022-08-26 09:24 更新时间: 2024-05-04 07:00

九月新规解读之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要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根据中基协培训时重点阐释的内容,我们首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的核心注意要点进行实务解读。

一、基金名称

1、负面要求

私募基金名称的负面要求主要包括5个方面:

(1)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的字样;

(2)不得含有“高收益”、“无风险”等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3)不得含有“业绩”、“Zui大规模”、“茗列前茅”、“Zui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4)不得含有“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不含顾问管理型产品);

(5)不得含有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经合法授权除外)。

2、正面要求

私募基金名称的正面要求主要包括4个方面:

(1)鼓励基金名称体现具体投资领域,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需使用“证券投资”;

(2)契约型基金名称应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这2个字样中间可以连着,也可以分开;

(3)基金名称中必须含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管理人名称的简称;

(4)分级基金名称中必须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3、防止基金名称过度娱乐化的兜底条款

要求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字样,不得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

二、投资范围

1、正面要求

(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杠杆、投资集中度;

(2)符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要求;

(3)初始募集金额、投资范围与基金的产品类型、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相匹配。

实务关注要点:

基金合同用制式模板,导致整个投资范围约定得过宽,以至于无法看出和基金的产品类型有任何关系,这是一个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

2、负面要求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2)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实务关注要点:

(1)比较常见的一个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突破了专业化运营的要求(例如,穿透到底层之后,中基协发现投资了收(受)益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明确了专业化运营的要求,而且提出了非专营的基金到期不得开放认购、到期要清算的相关要求。对于一些早期混业经营的管理人,比如股权类的管理人早期确实发行了一些证券类的基金产品,在管理人已经选择从事股权类业务之后,这些证券类产品应该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的要求到期清算,且不得开放新的申购、不得再滚动发行,但管理人选择忽视中基协的自律规则,利用存量的证券类基金产品不断地申赎、维持相应的规模,更有甚者,还增加非专营基金的规模。这种行为是明显与中基协的自律规则产生冲突的,中基协可以对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

(2)有个别的管理人利用存量产品承接作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载体,相当于把存量产品违规改造成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载体,再开展相关的运营,中基协已经对管理人采取了相关自律措施。

(3)员工跟投平台由于没有外部募集性,如果一只基金的投资者只有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这只产品是无法提交备案申请的。

三、开放安排

1、每日开放要求

中基协在产品备案时对于每日开放是从严把握的,要求每日开放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者申赎安排都要有专门的约定和安排,且该等安排必须与基金的流动性相匹配。

实务关注要点:

例如,如果基金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定增,或者高比例投资于新三板的股票,对于这样的基金,如果产品约定的是每日开放,中基协认为前述的具体投资策略与流动性安排不匹配,大概率会退回产品的备案申请。

2、临时开放要求

中基协明确要求,临时开放日“只能出,不能进”。

实务关注要点:

例如,管理人约定每日开放,投资的底层标的是交易所的私募债,中基协认为其流动性非常差,要求管理人披露并提供资金流水,之后中基协发现,新申购的资金并未用于投资,而是直接去兑付了赎回的基金份额,这是证券类管理人通过相关的流动性安排从事的违规业务。

四、基金份额类别

1、划分标准

中基协明确要求划分标准应当“具体、清晰、可执行。”

实务关注要点:

可以接受:例如,A类是管理人和管理人的员工,B类是除A类以外的其他外部投资者,中基协认为条款是明确的、清晰的,而且执行性是很高的;根据销售渠道不同进行划分,A类是券商的销售渠道,B类是第三方独立的销售机构,如果条款约定清楚,可以接受;

无法接受:A类是管理人指定的特定投资者,B类是除A类指定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中基协会要求修改划分份额类别的标准。

2、流动性安排

如果设置了A、B类份额,中基协要求封闭期、锁定期、申购和赎回时间安排必须相同,但申购费、赎回费和管理费可以不同。

实务关注要点:

无法接受:例如,A类封闭期1年,B类封闭期3年,封闭期、锁定期的安排上存在重大差异,不接受;A类要求每月申赎,B类要求每季申赎,申赎安排的流动性差异比较大,不接受;

可以接受:A类不收申购费、管理费收1%,B类收1%的申购费、2%的管理费。

3、业绩报酬

中基协要求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和计提基准必须是相同的,计提比例可以差异化。

实务关注要点:

无法接受:例如,A类用基金资产高水位法,B类用单客户高水位法,不接受;A类从6%以上开始计提,B类从4%以上开始计提,不接受;


可以接受:A类6%以上提20%,B类6%以上提40%。


五、结构化安排


1、 同亏、同盈、同比例的要求


中基协要求,当基金挣钱的时候,中基协不允许劣后级亏钱;当基金投资亏损,中基协不允许优先级还从基金中挣钱、获得收益;挣钱的条款和亏钱的条款要像镜子的两面一样是一一对应的,应该是对称的(例如,基金挣钱的时候,优先级可以提30%的收益,基金亏钱的时候,优先级只承担1%,不接受)。


中基协禁止极端的分配比例,实行“30%/70%”的比例原则,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重点关注。


六、业绩报酬


1、正收益原则


中基协不接受投资者在份额亏钱的情况下计提业绩报酬。但如果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的整个存续期均为机构投资者(不含有个人投资者、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其他类型投资者),中基协允许在条款中约定在份额亏钱时也能计提业绩报酬。


2、基金整体性原则


中基协不允许把不同策略的收益进行切分,把基金策略片段化、碎片化处理是不合理的,备案无法通过。


七、投资经理


中基协明确基金合同应明确约定投资经理。


实务关注要点:


例如,以公告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谁是投资经理,中基协不接受。


八、 投资者


中基协明确,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应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实务关注要点:


关于员工跟投,无论是全职员工还兼职员工,均应从严把握,且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豁免合格投资者标准。


九、募集完毕备案


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关注是否上传以下材料:1)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备案基金的说明;2)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的需上传基金成立以来的资金流水,以及投资标的确权信息(如有)。


实务关注要点:


(1)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如果管理人有未备案的基金,应对及时提交备案申请,基金未完成补备案之前,管理人不得备案和管理其他新产品。中基协如果发现管理人旗下存在补备案产品的,一律暂停新产品的备案。‘

(2)实务中存在管理人“构造募集完毕假象”、“备案壳基金”的情况。具体表现为,管理人在短时间内批量提交多只产品的备案,且这些产品的募集规模金额都很小(例如100万),且是相同的自然人投资者或者是管理人在管的一只产品进行认购,且产品完成备案之后,该自然人投资者或者产品投资者会立刻赎回。中基协认为这种情况下,管理人没有发生真实的募集行为,不接受备案并退回。


十、禁止性要求


1、禁止结构化等非市场化发债发行、返费


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特有的一条禁止性规定,中基协要求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得利用基金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结构化等非市场化债券发行、返费及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中基协强调对于这些行为持坚决否定的态度,该等行为是明确的违规情形。

三、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鉴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大部分的内容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相同,我们仅就专门适用于股权、创业类私募投资基金的要点进行实务解读。

一、基金名称

中基协明确,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应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

实务关注要点:

中基协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但当时执行的时候正好赶上各地工商对于“投资类企业”注册从严,因此实际执行时其实是按照工商实际落地情况去执行的。但实务操作中,有一些管理人为了避免注册基金时经历“照前会商”流程而浪费时间,选择并不恰当的字样来命名基金,例如人力资源、企业服务、商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字样,中基协认为用该等字样命名的基金体现不了基金属性的,会误导投资者。因此,在《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发布2年后,中基协于2021年1月给各位管理人又统一推送了站内信,要求基金必须遵守《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要求。

二、存续期限

中基协明确要求,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在不含延长期的情况下应在5年以上。合同约定的与基金的实际存续期是2个概念。

实务关注要点:

关于期限错配的公示案例,其实是想表达中基协比较关注股权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对于封闭运作的基金,如果存在期限不匹配,比如上层基金和下层基金的存续期限相差比较多,中基协认为就会存在比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但中基协并非认为“期限错配”就是“资金池”,因为“资金池”有其一系列特点。

实操层面,如果上层基金投资下层基金(存在基金嵌套),且上层基金的期限和下层基金的期限不匹配,二者如果相差6个月以下,中基协认为流动性风险并不是很大,一般不要求管理人修改相关的合同;如果二者相差在6个月以上,中基协原则上会要求申请备案的基金延长存续期限。但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中基协不要求管理人强制修改合同:

(1)上层基金的投资者都知悉并接受“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且管理人可以提供证明材料;

(2)上层基金是一个规范运作的母基金;

(3)上层基金是社保基金、慈善基金、企业年金这一类比较特殊的投资者;

(4)正在申请备案的基金(下层基金)承担了国家或地区区域发展战略性目标的基金,且管理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投资范围

1、 限制投资范围

中基协明确要求,负面清单包括8类:不符合产业政策、借贷活动、保理等冲突业务标的、金交所产品、首发企业股票、二级市场股票、承担无限责任、证监会禁止等兜底条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基金可以投资:战略配售、港股基石投资、定增、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上市后配售。

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投资基础设施、房地产、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配售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可交债。

实务关注要点:

(1)无法接受:例如,股权产品先投资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再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了金交所产品,不接受嵌套SPV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先投资了一只股权基金,股权基金投资了上市公司定增,中基协不接受。因此,股权类产品的投资者中如果有创业投资基金,需要额外关注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2)约定的投资范围过于宽泛,中基协会要求退回并要求管理人出具说明,可能会浪费彼此的时间和精力。

(3)管理人在限制投资条款中增加除外条款(例如,“投资者一致同意的除外”),相当于实现了“双重否定变肯定”的效果,中基协要求退回并出具说明。

(4)一般合伙企业改造之后申请基金备案的公示案例,例如希望享受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或者被投企业拟上市,但中基协发现前期所有的投资、运作、募集都未按照中基协的规则,不予接受。

2、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

实务关注要点:

例如,约定可转债的期限是5年,且中基协发现5年之后不转股,可能会被认定为纯债权投资,中基协会从严把握;有一些可转债的转债利率非常高(比如10%以上),也会被中基协质疑是否是债权投资;约定转股条件太过苛刻,根本达不到,完全不可触及,中基协可能会定性为债权工具。

四、管理费

实务关注要点:

双GP模式下,非管理人GP、非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的投资者、特殊的投资者均不可以收取“管理费”。但有一些非管理人GP在基金运作中发挥一定的职能,给予了投资建议,可以收取财务顾问费。

五、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

实务关注要点:

如果申请备案的合伙基金的GP是一个自然人,中基协要求这个自然人只能是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接受合规风控负责人、副总等。

六、托管

实务关注要点:

多托管人模式,每个托管人都掌握一部分资金,中基协不接受。

七、投资者

实务关注要点:

(1)员工跟投平台本身对基金的实缴不得低于100万。

(2)要求投资者满足相应的出资能力,对于“大额认缴、小额实缴”的投资者,要求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3)要求投资者必须为自己购买基金,不得存在代缴、代付、代持行为。

(4)基金不能担任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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