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主要出资人: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主要出资人的定义予以明确规定。主要出资人,是 指出资比例≥25%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二、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背景
根据《登记须知》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Zui近一年内曾经担任过不予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具体而言,是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Zui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股东的实缴出资构成了私募管理人成立初期的运营资本金。作为必要合理的运营条件,私募管理人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因此,股东的出资能力就显得非常重要,也是协会审核的一个重点。
首先,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因此,私募管理人的股东不可以用不动产、专业知识等方式出资,必须拿出实实在在的资金。
其次,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其中: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一点,新的登记材料清单中出资能力方面删除了“配偶收入、家族资产”等表述,未来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就不能使用配偶、父母的资产证明材料,需要是出资人个人的财产。实务中,如果是配偶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我们认为还可以使用,但如果是配偶的收入、父母赠予的财产等就不能作为投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了。
另外,出资能力证明还应根据实缴和未实缴进行区分,实缴部分需要提供该资金的来源证明材料,未实缴部分需要提供现有的资产或者未来可变现的资产证明材料。
根据中基协Zui新的私募管理人清单要求,实缴出资证明有以下几个要求:
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
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转让协议、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回单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验资报告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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