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名下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Zui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管计划等。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对我国相关规定中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了如下的分类:
1. 普通的合格投资者
普通合格投资者属于Zui基本定义中的合格投资者,即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Zui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以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普通合格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募集流程中需要核查其资产证明。
2. 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新增的合格投资者分类,其具体标准包括: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Zui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Zui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Zui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3. 特殊的合格投资者
关于特殊的合格投资者,主要为具备高度专业性或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募集管理办法》将该类投资者单独进行了明确并享有特殊“待遇”,可以免除部分募集流程。特殊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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