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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新规解读(2023年)

更新时间
2024-08-28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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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新规解读(2023年)

《私募新规》主要围绕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投资、退出与备案作出如下规定:
(一)产品的募集 

1、募集规范:《私募新规》要求管理人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承诺收益或者保本,重申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要求,整体要求与现行监管规则基本一致。
2、风险揭示:《私募新规》在现行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新增了特别提示内容:(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需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予以揭示。(2)基金投向单一标的:在进行特别风险提示的同时,需要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3)私募基金存在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情形:以兜底的方式要求在发生特殊情形时需进行特殊风险提示,但重大无先例事项判定标准有待实操环节中的进一步验证。(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向流动性较低标的: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与《证券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22 年6 月版)》要求保持一致。
3、基金合同:明确了基金合同需要包含的内容,其中特别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该要求系监管规则的重要变化之一,即对基金合同中的关联交易条款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与此同时将基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纳入基金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强制披露范围之内。
4、基金的*低初始实缴规模要求监管层面首对各类私募基金设置了资金规模要求,具体为:(1)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 万元;(2)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 万元,但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500 万元、同时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 个月内实缴达到1000 万元;(3)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
5、外部管理(“双GP 模式”):根据《私募新规》,如合伙型私募基金采用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分离模式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在外部管理模式下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有关联关系为协会一贯的要求,但较前期“强关联关系”要求(即两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构成关联方或由管理人的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人),《私募新规》的要求显然更为严格。
6、募集完毕:《私募新规》再次强调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要求,此外对于基金募集完毕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相较《备案须知》存在变化,即不再将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的工商确权登记作为募集完毕的条件。
(二)产品的备案 

1、不予备案:从事与私募基金本质相背离的业务(如信贷业务、民间借贷活动、刚性回购等变相借贷活动)、从事与私募冲突的业务(如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从事其他不属于私募基金的业务以及员工持股计划。


2、暂停备案:规定了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管理人所管基金的暂停备案机制,以及该等管理人所管存续基金的禁止扩募与新增投资的机制。


3、审慎备案:《私募新规》首次规定了基金业协会在审查基金备案过程中可能采取审慎备案措施的标准和相关的处理措施。对于基金管理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私募基金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或者存在结构复杂、投资标的类型特殊等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可根据规定对管理人拟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下列措施:提高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尽调报告或者配合询问、加强信息披露、提示特别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要求管理人出具内部合规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财务报告等。


(三) 产品的运作 
1、运作方式:重申《备案须知》中私募股权基金的封闭运作要求,但以下情形除外: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基金份额转让、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对违约或有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或者替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相较《备案须知》,增加了投资者减少未实缴的认缴出资的情形。
2、存续期限:重申了股权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 年,鼓励设立不少于7年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要求。
3、投资范围: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与目前的监管规则基本保持一致。(1)证券类: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存托凭证为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2)股权类: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沿将《备案须知》及《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 年6 月版本)所列品种均纳入范围。
(四)产品的退出 
《私募新规》新纳入了私募基金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即在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退出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持有一定份额比例以上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成立专项机构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行使相应职权。上述规定丰富了基金市场化退出的方式,针对因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无法履职而产生的相关纠纷,提供了监管认可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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