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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不得办理税务清算迁移?

更新时间
2024-12-23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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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不得办理税务清算迁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干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规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在未办结有关事项前,不得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1.有未申报记录的;

2.有各类欠缴或多缴税款、罚款或滞纳金的;

3.有未结清的出口退(免)税款的;

4.有未结稽查案件的;

5.有未结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

6.有未处理完的在批文书的;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纳税人在申请跨区域迁移前,务必保证企业自身在税务机关无未办结的稽查案件、风控事项及其他核查工作,确保迁移申请可以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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