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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条件与要求指引

更新时间
2024-11-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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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私募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根据基金业协会2018年12月更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的,同时还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处意见书。那么,在实操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有哪些要点及变更流程是哪些?那就请接着往下看吧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要求

    对于新任法定代表人,首先一定要满足基金业协会对于该职位的一些任职要求,否则在后续进行基金业协会的高管变更时,会遇到非常大的障碍。从业资格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因此,对于管理人新任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获取方式,详见公众号以往文章《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管理(下)高管人员管理》。任职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数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此外,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条中止办理情形,第(九)款的规定,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予以中止办理。因此,对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从业经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Zui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Zui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进入措施的,不予登记。 综合以上要求,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要求总结如下: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基本流程
以下是作者根据个人实操经验总结出的法定代表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前置审批、工商变更、信息披露、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各系统填报操作几个重要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系统填报时,除了需填写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信息,还需更新其他高管的信息,如社保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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