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
手机扫一扫 立刻联系商家
业务咨询热线13168755330
公司新闻
2023年私募基金注册高管兼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2-28 10:01 更新时间: 2024-06-03 07:00

2023年私募基金注册高管兼职管理办法


  事项

  《登记备案办法》及《登记指引3号》


   《登记须知》



 

兼职定义

《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管理人员。


 

         

             ——










兼职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集团化运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情况从其规定。

以下情形,不属于兼职范围: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三)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 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 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挂靠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作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应当对其诚信记录、从业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相比现行规定,《登记备案办法》中对于兼职要求有所降低,取消了现行规则中对于高管兼职数量的规定,并明确列举了不属于兼职的情形,对于实践操作中“兼职认定”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现行规定中风控合规负责人不得兼职,但《登记备案办法》仅要求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对集团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要求留有一定空间。    对于挂靠问题,除了对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调查以外,新增对于疑似挂靠行为的否定规则,进而从源头杜绝高管挂靠等违规行为。


联系方式

  • 电  话:13168755330
  • 商务顾问:卞经理
  • 手  机:13168755330
  • 微  信:1316875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