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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要求(2023年新规)
发布时间: 2023-02-28 09:49 更新时间: 2024-07-08 07:00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要求(2023年)

      《登记备案办法》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登记备案办法》在《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通过列举方式新增了“负面清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加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设置的规范性,避免产生混淆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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