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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私募基金股东及高管新要求盘点
发布时间: 2023-02-25 16:14 更新时间: 2024-05-17 07:00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二)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际控制人地位;

(四)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关任职要求,原**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在登记备案电子系统中填报的邮寄地址、传真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真实、有效和及时更新,并承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按照上述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相应后果。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协会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拟登记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或者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协会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公开问询等方式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复杂、新型或者涉及政策、规则理解和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的,协会可以采取商请有关部门指导、组织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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