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带您详细了解这江苏苏州QDLP注册的政策,有需要的企业可以行动起来啦!
Q1、什么是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QDLP,英文全称为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指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私募基金,向境内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境外市场。
Q2、QDLP的优势特点是什么?
QDLP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准入门槛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Zui近3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相对QDII、ODI等境外投资渠道要求较低。
二是投资范围广:QDLP产品覆盖的范围进一步拓宽。《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列明的投资方向有(1)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2)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3)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4)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5)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6)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三是额度实施总量控制:QDLP试点办法明确提出,在未超过QDLP总额度的前提下,单家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额度申请和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无限制,试点相关单位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批复的试点额度。
Q3、QDLP试点申请主体可以是谁?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分为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基金管理企业或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试点。
Q4、QDLP试点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省级部门建立了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负责推进QFLP试点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外汇局江苏省分局、江苏证监局为主要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部门参加。
QDLP试点工作具体按以下流程开展:
1.预沟通
申请人应当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预沟通。
2.试点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由申请人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式提交材料(材料要求详见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后,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召开会审会。会审会由申请人现场进行汇报和答辩。经会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
3.注册登记备案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取得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后,应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尽快到中基协办理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备案后和新设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资本金缴足后等节点,应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4.办理外汇登记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若投资行为需履行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从其规定)试点基金及管理企业发生增资、减资或股东/合伙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时,须获得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批准并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Q5、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暂行办法》第九条列明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相关条件:
1.注册资本条件: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出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以孰早者为准)全部缴足;
2.管理经验条件:拥有具备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3.规范管理条件: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Zui近3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4.登记备案条件:存续经营的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
5.任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须满足的条件:
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 | |
外商投资试点 基金管理企业 | 内资试点 基金管理企业 |
应为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 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或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已完成至少一只私募基金备案,具有良好投资业绩、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
6.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Q6“具备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
的人员”具体应符合什么条件?
1.具有资产投资管理经验的核心团队,且至少具备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
2.主要投资管理人员Zui近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上述人员的资产投资管理经验和职位安排应当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境外资产投资管理发展规划相匹配。同时,随着业务的发展,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增加具备相关经验的人员。
Q7、申请试点基金,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 初始募集规模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形式;
◆ 试点基金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规定,且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Q8、QDLP试点申请成功后,应如何开展投资?
1.QDLP试点实行额度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发起成立多只试点基金,各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批准的额度。额度一年内未使用的,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收回全部试点额度。
2.QDLP试点企业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向中国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不得使用试点额度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
3.QDLP试点企业应遵守关于私募基金全部监管规则,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产品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职责。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资金,可在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形式通过托管专用账户进行对外投资。
4.所有试点基金清盘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Q9、怎样才能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一般情形
试点基金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
1.Zui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2.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下列投资者也可视为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3.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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