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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境外投资备案流程与常见问题解析

更新时间
2024-09-16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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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境外投资备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下面列举两种情况:

•  境外新设公司

    必须以内地公司为股东,全资或部分控股的形式,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国家新成立一家公司;

•  境外并购公司

    以内地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在境外控股一家公司,需要出具尽职调查。

    按照我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要做ODI备案?  

 

•  国内公司需要进驻海外市场,处理业务等需要创建海外公司;

•  企业需要向外投资项目进行汇款,银行则需要按照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备案文件,才能进行汇款操作;

•  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再返回国内设立外资企业,需要开设银行外汇账户;

•  国内企业同国外公司有合作的项目或业务;

•  内地公司需要为海外子公司的银行账户付激活款。

 

 

ODI备案的条件  

 

    根据以往的ODI备案实操案例,大部分通过审核的企业基本满足以下4个申请条件:

① 符合“境外投资”定义:

    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②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

    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③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

    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④ 财务要求:

    蕞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蕞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蕞好低于70%。

 

ODI备案流程  

 

① 发改委立项

    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 商务部审批发证

    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③ 外汇管理局备案

    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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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限制/禁止开展的投资  

 

鼓励开展的投资

 

① 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② 稳步开展能够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③ 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④ 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⑤ 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⑥ 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限制开展的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① 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②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③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④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⑤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禁止开展的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①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②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③ 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④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企业海外投资:ODI备案的关键问题解析

1.如何判断项目应履行核准还是备案手续?对应审批机关如何确认?

  答: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答:此类情况下,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3.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是否需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或备案?

答:需要。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属于11号令第二条第(六)款所述范围,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4.境内企业通过跨境担保的方式发行外债获得一笔境外资金,由该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利用该笔资金开展投资项目,是否适用于11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此种情况实质是境内企业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开展境外投资,适用于11号令,该境内企业应当履行核准(敏感类项目)或备案(非敏感类项目)手续。



5.境外投资应在项目进展到哪一步的时候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6.“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需要后台审核,请问用户审核机关是哪个?

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按照用户分类进行注册审核。中央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地方企业注册用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外资相关处室审核。



7.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已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还需要提交纸质材料吗?

答: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投资主体需注册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选择相应事项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使用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8.央企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告知手续,是否都需要通过集团进行申报?

答:是。根据1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


9.在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中,存在多个投资主体,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还是各投资主体需分别提出申请?

答:根据11号令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的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10.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如何获取?

答:核准或备案办结后,央企核准或备案文件会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其它无机要渠道的来文单位,我委相关办理人员将通知其自取或经其同意后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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