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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

更新时间
2024-09-0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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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国务院层面,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关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3、其他部门层面,可咨询相应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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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

改改革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所称的境外投资?


根据11号令第二条:

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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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核准?

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备案?


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十四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1、11号令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2、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3、敏感行业包括:

(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3)新闻传媒;

(4)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5)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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