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做完ODI备案手续能以外资投资境内项目吗?
| 更新时间 2024-11-22 07:0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8938959778 联系手机 18938959778 联系人 朱经理 立即询价 |
境内企业做完ODI备案手续能否以外资投资境内项目?
可以,需要特殊手段操作,有客户咨询,企业仍有返程投资的需求,中国有明确的外汇管理规定。因此,如果企业想让资金回国,就需要满足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在返程投资中应如何合规调回国内使用资金呢,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企业返程投资方面的事项,具体如下:
什么是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对中国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返程投资为何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
1. 实现境外上市融资
越来越多的国内居民通过SPV建立红筹结构,在海外上市融资,红筹结构中会有返程投资。
2. 税收优惠
对于中国的一些地方政府来说,为了吸引外国企业的定居,有很大的税收优惠。许多企业可以通过回程投资将公司包装成外国企业,以方便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简单地分类回程投资:
1. 上市目的的
2. 非上市目的
3. 建设之初没有上市目的,后来又求上市
以上市为目的的第一种返程投资,即我们之前谈过的红筹结构。
并购审批红筹结构(返程投资结构)
2006年,中国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文”),该文件对海外红筹架构有重要影响的规定有如下3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国内公司)股东或认购国内公司增资,使国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协议购买国内企业资产,经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同意购买国内企业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并购)。
【第十一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者自然人以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的境内公司,应当报商务部批准。
【第四十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因此,在私营企业海外上市时,为了降低审批难度,加快审批进度,出现了大量的曲线红筹股案例。也就是说,中国律师以各种方式限制解释10号文件的相关并购,以突破上市障碍。实际上,曲线红筹股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 利用壳资源
该方法是绕过10号文件的并购时间。壳资源是指2006年9月8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
由于10号文件于2006年9月8日生效,根据法律不可追溯的原则,虽然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仍然存在争议,但根据以往的案例,如中国忠旺(HK1333)等,商务部门在审批时认可这种理解。
2. 换国籍
这种方法是通过改变国内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来绕过第10号文件。具体操作是,拟建海外结构的中国创始人股东将改变国籍,取消国内户籍和身份,不再是国内自然人,但目前很多企业家选择配偶取得境外身份后取消中国户籍,然后配偶建立境外结构,收购国内公司。
3. “分步走”
该方法是避免被认定为并购境内公司的商务部审批。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是将国内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使国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步,境外离岸公司收购境内股东的股权。
37号文件对返程投资的影响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涉及37号文件的用途如下:
1. 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2. 解决境外融资和回程投资的合规性
3. 通过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金调回渠道
返程投资中,只有完成境外投资合规手续,即37号文登记,才可打通境内居民境外资金调回的合法通道。
在37号文件之前,外汇登记依据的文件主要是汇发[2005]75号文件(以下简称75号文件)。
与75号文件相比,37号文件清楚地反映了外管局对返程投资的*新监管理念,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直接投资于国内(FDI)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进行了重新定义,扩大了监管范围,主要变化为:
1. 扩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范围
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局限于海外融资,而是扩大投融资;不再局限于国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是扩大和增加海外资产或权益。
2. 扩大了返程投资模式的定义范围
除并购外,37号文件还包括新设外资企业或项目,即虽然中国没有商业项目,但也包括在登记范围内,新设外资企业不进行并购也包括在登记范围内。
3. 降低了登记主体的范围
37号文理顺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管辖范围。37号文件**于个人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现有国内机构登记的规定。
4. 明确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程序
由于非上市公司也面临股权激励问题,这部分内容在75号文件系统下模糊不足。第37条规定,员工取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的,可以在行使前申请第37号文件登记。
5. 理顺境内企业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关系
37号文件允许国内企业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向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贷款。此外,很明显,国内居民可以在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股份回购或退市的基础上,明确国内居民可以购买国内外汇。这是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的可兑换性的**体现。
6. 允许外汇补充登记
根据第37号文件,国内居民以国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外合法资产或权益,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当向外汇管理局出具说明书。外汇管理局可以在合作 ** 原则上允许补充登记。
注:无论是否补充登记,外汇管理局都会认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此类居民将受到处罚。因此,是否缴纳罚款也取决于外汇管理局的认定。因此,建议在建立相关结构时,必须备案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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