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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高管人员要求细化(收藏版)

更新时间
2024-10-18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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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私募基金备案高管人员要求(收藏)

纵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历史进程,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的要求处于日趋严谨的监管态度。我们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要求的要点进行梳理。

1、高管人员的持股要求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低实缴资本(1000万元)的20%。

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高管任职的经验要求

(1)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工作经验的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管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管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6)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管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管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管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6)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7)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 年;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2)合规风控负责人工作经验的要求

合规风控负责人

(符合情形之一即可认定)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投资相关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或者在上市公司从事投资相关的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从事金融监管工作,或者在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自律管理工作;


(3)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投资管理业绩,是指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前款规定的投资业绩应当为*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投资业绩不包括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项目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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