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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减持方法盘点

更新时间
2024-12-23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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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一直是合规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也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因此,合规减持显得至关重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需明确事项

01明确减持主体

股东身份不一样,对股东减持股份的披露要求和限制就不一样,故首先要明确减持的股东是大股东、特定股东,还是董监高、创投股东。

02明确取得股份的来源

明确取得的股份是通过集中竞价增持来的,还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前或者非公开发行取得的,亦或是通过协议转让受让而来的。

03回顾有无相关的减持承诺

减持前,股东要注意翻阅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报告说明书等文件,查看当时是否有关于减持数量、减持时间等的相关承诺。如有,必须按当时承诺严格遵守。

04确定减持方式和减持数量

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还是协议转让或是司法强制执行等其他方式;明确减持数量,以确定股东是否需要发布减持计划或者披露减持公告。

减持主体

本文主要从减持主体角度分别说明股东合规减持需注意的事项。

大股东减持

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集中竞价

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减持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

大宗交易

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

协议转让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因协议转让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减持后6个月内,出让方、受让方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股份来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取得的,不受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新规》”)的约束。

02董监高减持


在任

每年减持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除外

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转让

离任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

届满前离任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要求

03特定股东减持

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集中竞价

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大宗交易

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协议转让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通过协议转让减持特定股份,减持后6个月内,出让方、受让方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在此需注意:通过非公开发行取得股份的股东,以2020年2月14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的须遵守《减持新规》,在此之后的不受《减持新规》的约束。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2020年2月14日以前(受限)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按“孰低”者计算)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数不得超过2%;且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2020年2月14日以后(不受限)

减持不受《减持新规》限制。

04创投股东减持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持有的其投资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的股份。

(注: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1、创业投资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投资期限

减持比例限制

不满36个月的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满36个月但不满48个月的

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满48个月但不满60个月的

任意连续30个自然日/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已满60个月的

减持股份总数不受限制

2、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受让方在受让后不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

投资期限

减持比例限制

不满36个月的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

满36个月但不满48个月的

任意连续60个自然日/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

满48个月但不满60个月的

任意连续30个自然日/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

已满60个月的

减持股份总数不受限制


《减持新规》的披露要求

时间节点

披露事项

事前披露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事中披露公告

①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③ 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事后披露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注:①股东所持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在此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②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此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③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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