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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主体新规要求(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
2024-12-24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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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主体新规要求(征求意见稿)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私募基金备案

主体层面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规避“空壳”主体,切实落实管理人登记事项出发,同时对管理人的持续经营提出了实缴资本的要求,对于办公场地稳定性也有了进一步的要求,让管理人的经营场所真正做到“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以下为重要变化内容:

1、提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 年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财务状况不符合持续经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租赁期应当在1 年以上,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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