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QFLP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 更新时间 2024-12-19 07:0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8938959778 联系手机 18938959778 联系人 朱经理 立即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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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 15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人应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 100 万美元等值货币。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 150 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 20%以上,余额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全部到位。
第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管理人员:
(一)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二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第七条 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境外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二)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
(三)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工作小组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
(四)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中国投资者,应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试点运作
第九条 申请试点的企业,应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拟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工作小组办公室递交试点申请,工作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条 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商务部门审批备案(公司制办理)、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名称中可加注“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的外商投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三)经审批备案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二)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股权投资咨询;
(四)经审批备案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交易除外;
(三)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投资非自用不动产;
(五)向他人提供代款或担保;
(六)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七)其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禁止从事的事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认真执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跨境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第十七条 试点企业应当委托省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负责监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投资运作,对资金托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使用按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和清算撤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试点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和其他经营行为;
(二)资本金到位情况和重要财务状况;
(三)公司章程(合同)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变更;
(四)董事、**管理人员的变更;
(五)增加或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六)分立与合并;
(七)解散、清算或破产;
(八)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结束后,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企业上一年度资金运作情况和股权投资情况的年度报告;
(二)监督试点企业的资金运作,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托管协议的,不予执行并立即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试点企业外汇登记及结售汇业务,并通过系统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四)工作小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下列事项,省工商局应事先征求工作小组办公室意见:
(一)变更经营范围;
(二)变更合伙人;
(三)增加或减少认缴出资额,增加或减少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变更缴付期限;
(四)变更合伙企业类型。
第二十三条 试点企业办理注销时,省工商局应通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工作小组及成员单位可以定期和不定期通过信函、电话、会议、实地调查及向托管银行征询等方式,了解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和存在问题,并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试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相关部门查实,工作小组责令其在30 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取消其试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贵州省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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