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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实务之新规下的实际控制人要求

更新时间
2024-07-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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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自2022年9月3日起正式实施,本文现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作出全面总结。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式

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实控人的认定标准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 持股50%以上的;

  •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大股东”,由其**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追溯到*后的自然人、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可以为共同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要求

    新版登记清单加强了对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审查,且新增为必填项。

    实控人存在下述情形,或存在严重附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基金业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1.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 *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 *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 *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5. *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控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6. *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7. *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 *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9. *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控人*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如果某机构被协会认定为不予登记,该机构的高管人员在一年内不得再作为其他申请机构的实控人进行申报。



    同质化要求


    基金业协会在此次更新的登记清单中提到,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关于同质化也有相关要求:

    1.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2. 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3. 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实际控制人的从业及任职要求


    ——冲突类业务

    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如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基金业协会将穿透核查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实控人为自然人的,*近五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从业经验

    实际控制人如果是自然人,具备一定行业经验会更具备设立私募机构的合理性,具体来说:

    1. 证券类申请机构:具备三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

    2. 股权、创投类申请机构:具备三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

    如实控人不具备上述行业经验,应该提交材料说明如何履行职责。

    ——任职要求

    实际控制人如果是自然人,建议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且**担任高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从而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实际控制人的出资要求


    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提供与认缴出资额相匹配的资产及合法来源证明。其中:

    1. 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证券对账单、银行账户存款或基金/理财产品持有证明(应提供近半年券商/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固定资产(因协会仅认定非首套房,所以需提供两套以上,可以认定排除**套在外的房产净值)等其他资产证明。


    2. 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的合理及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用印版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中的出资能力方面虽然删除了“配偶收入、家族资产”等表述,但就法律认定的角度而言,我们倾向于坚持将配偶婚后收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直系亲属的无偿赠与也能够构成出资人的合法来源。因此在实务中,我们将视情况认定上述资产为出资人的合法收入证明。


    此外,出资能力证明还应根据实缴和未实缴部分进行区分,已经实缴部分需要提供相应资金的来源证明;尚未实缴的部分需要提供现有资产或者未来可变现的资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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