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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搭建红筹架构要注意哪些事项?

更新时间
2024-09-2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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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红筹架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以实现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资目的的结构。红筹架构相较于境内企业直接向境外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的优势在于,通过境外控股公司挂牌上市的模式,境内的经营主体可以避免外商投资产业限制、股权流通性限制、两地双重审批和流程、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则衔接等复杂因素。

比较常见的作法就是,在香港设立公司,香港公司作为股东,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俗称的WOFE,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然后通过该WOFE去控股国内其他的各运营主体。

红筹和VIE的主要区别

VIE(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境内公司的股东在境外(通常是在开曼)按其在境内公司相同或相近的股权比例成立一家境外控股公司,该境外控股公司会直接或通过其香港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该外商独资企业通过与内资公司及内资公司股东签署一套控制协议(即VIE协议)来实际控制内资公司并获得内资公司业务经营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主要区别:VIE是一纸协议进行控制,红筹是通过实实在在的股权进行控制。


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穿透核查蕞终股东。以往申请商委备案时仅需要披露股权并购双方的信息,但现在可能被要求追溯披露至并购双方蕞终股东,如果并购双方蕞终股东为同一人的,则将不予通过备案。

2、关注外国投资者的比例或商业关联性。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小于或等于5%,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内资公司的业务在商业上没有关联性,此时即使第 一步内资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时可以通过备案,但是在第二步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时,如果当地商务主管机关审查发现原外国投资者比例过小或没有业务关联性,很有可能会以此为由被当地商务主管机关认定为规避关联并购而不予备案;

3、考察商业合理性。部分项目在搭建红筹架构时,第 一步和第二步之间的时间间隔太短,导致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交易缺乏商业逻辑,是为了故意规避关联并购,从而不予备案,也有部分商务机关会要求“两步走”的第 一步及第二步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会要求间隔6个月以上。

基于上述情况,传统搭建红筹架构的“两步走”在部分地区很有可能无法走通,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不得不思考新的方案以规避1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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