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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三亚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更新时间
2024-12-1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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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投资合伙企业税收,海南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总体方案》中的相关安排,海南自贸港将依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在《总体方案》出台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又陆续出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下称“31号文”)与《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下称“32号文”)两份重要文件,对《总体方案》中列明的税收优惠政策之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解释。据此,在目前阶段,海南自贸港范围内的市场主体享有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以下:

税种

2020-2025年期间

2025-2035年期间

企业所得税

1.对注册在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5]

 

2. 对在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6]

3.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对注册在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对在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自贸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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