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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限制类范围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
2024-06-3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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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限制类范围包括哪些?私募基**照主体公司注册基本要求解读。9月份,私募圈的大事莫过于登记新规正式施行。虽然登记备案的门槛提升了,但是也挡不住投资者想拿私募牌照的热情。腾博国际在中基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页面看到,现在每天提交协会的管理人数量并不少。

答:根据《备案须知》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代款、信托代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不应包含下列内容:

(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2)投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发行的可转债;

(3)参与新股申购。此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房地产、首发企业股票(包括网下发行、网上发行、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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