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要求-高管任职能力篇
| 更新时间 2025-01-04 07:0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8938959778 联系手机 18938959778 联系人 朱经理 立即询价 |
详细介绍
新规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要求-高管任职能力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私募牌照申请
高管人员的工作经验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从工作年限与工作内容两方面,明确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并进一步突出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的工作经历要求。无论是证券类还是股权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须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同时,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及高管人员岗位性质的区别,协会对高管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又具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五高管人员的专业能力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旧版《登记材料清单》中关于高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概括性要求进行了具体解释,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专业能力材料内容。以下是新旧版《登记材料清单》对高管人员专业能力规定之对比:
(一)证券类
(二)股权类
此外,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申请机构高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将构成中止办理情形。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聘或更换高管人员时,应确保其具有与其岗位相匹配的专业能力,并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高管人员的稳定性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加强高管人员稳定性材料审查,对未在申请机构持股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予以重点关注。实际上,由于持股通常意味着任职稳定性,故建议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若未持股的,亦可借助于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保证其稳定性。
此外,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挂靠的,将构成中止办理情形。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聘或更换高管人员时严格遵照执行协会对高管人员稳定性的上述要求,确保高管人员的任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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