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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兼职及竞业禁止要求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4-09-0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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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兼职及竞业禁止要求有哪些?

高管兼职及竞业禁止要求

兼职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兼职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 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 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

4. 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

5. 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可见,原则上,协会禁止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高管人员兼职;如确有必要兼职的,应当说明兼职合理性,且须同时符合“非关联机构”、“非冲突业务”、“兼职人数不超过1/2”的要求。兼职的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竞业禁止 

根据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的规定,高管人员Zui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其中,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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