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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条件梳理

更新时间
2024-11-1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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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私募基金注册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定义前,先解释一下什么是“私募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全称是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与私募基金相对应的是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Zui大区别就是募集资金的方式是非公开方式。由于本文不涉及公募基金,我们就不对公募基金展开介绍。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被称为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地区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

根据管理的基金类型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等。

三、申请设立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称“中基协”)对申请机构自身的主要要求:

1、名称及经营范围:需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定的字样。

2、注册资本及实缴出资:需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保证申请机构在一段时间内有效运转,按行业惯例,建议申请机构注册资本为1000万,实缴25%以上。

3、经营场所、办公设施:申请机构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工商注册地和 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4、不得经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

(二)中基协对申请机构出资人的主要要求:

1、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且为自有资金,具备与其认缴出资金额相 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 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3、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4、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5、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不存在过多负债影响经营(行业惯例: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 50%)。

(三)中基协对申请机构高管及员工的主要要求: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2、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 5 人,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四)中基协对拟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求:

1、实际控制人要求。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一家已经成为中基协普通会员;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包括一家在协会登记三年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管理人Zui近三年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5亿元,且已经成为协会观察会员。

2、“一控”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仅可控制或控股一家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

3、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4、管理人员要求。申请机构应具有不少于两名三年以上资产配置工作经历的全职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不少于两名五年以上境内外资产管理相关经验(如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合规风控或者资产管理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等)的全职管理人员。

(五)中基协不得登记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基协将不予办理登记:

1、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管理人员Zui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Zui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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