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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
2024-09-1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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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相关热点问题

问: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哪些事项发表意见?

答:法律意见书应按照《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 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问:对“商业计划书”的要求?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应当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并加盖公章,如投资团队介绍,投资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贵机构基金产品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资策略,详述公司未来发展方向、运作规划及当前业务需求等内容。

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应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内容应包括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

问:登记承诺函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登记承诺函的内容要求:(1)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蕞新模板。(2)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登记承诺函与工商登记和系统填报保持一致。

签章要求:(1)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问: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发生重大股权结构变更(如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如何处理?

答: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发生重大股权结构变更如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请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上述内容发表法律意见,根据协会反馈的其他意见一并整改,并根据实际股权结构情况更新系统信息填报。

问:《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措辞有什么要求?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可否发表保留意见?

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问:“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律师尽调底稿”是否必须上传?签章的要求?

答:律师可自愿选择上传对于申请机构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签章要求:律师尽调底稿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出具日期应清晰明确。

问:《法律意见书》退回补正后,可否换律所或换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是否需要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起打包上传?

答:申请机构可以更换律所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在登记过程中出现更换律所或律师等情况的,应如实、主动披露变更事项及缘由,并请变更后的律所或律师声明对之前已发表的法律意见是否有异议,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也可按照《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至十四条,重新出具全套法律意见书。所有的法律意见书均需上传至AMBERS系统,切勿删减、漏传之前已上传过的任何材料。

问:《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几名执业律师签名,是否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对签署日期的要求?如《法律意见书》退回补正后,可否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还是要重新出具完整的《法律意见书》?

答: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退回补正后,需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及律师的尽责要求?对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什么要求?

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瞒报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以及对有关事实、法律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 业法律意见应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AMBERS系统及从业人员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AMBERS系统及从业人员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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