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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小贷公司注册条件及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
2024-05-16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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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在注册地县域外(仅 限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小贷业务或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2、主发起人资格:主发起人应为企业法人,出资额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应为蕞高。单一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20%。鼓励小贷公司经营层持有小贷公司股份。

投资入股小贷公司的企业、自然人等应具备相应资 质和条件。主发起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上一会计年度分配利润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拟出资小贷公司金额的两倍;

(三)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法人股东应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利润总额为正数。

3、高管资格:小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四)从事经济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或者小贷公司工作不少于2年,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

4、注意事项:

(一)小贷公司主发起人申请股权转让须持股1年以上。

(二)小贷公司自愿注销或退出的,应按照第五条所列职责分工,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行业退出并取消试点资格。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从经营许可证失效之日起不得新增小贷发放业务。

(三)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小贷公司,应自收到省金融监管局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并将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交由省金融监管局留存、销毁。退出小贷行业保留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清收代款,但继续新增代款业务的,按非法发放代款处置。

(四)小贷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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