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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新规(2022年版本)

更新时间
2025-01-15 07:00:00
价格
1000元 / 个
办理机构
腾博国际
办理业务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
办理场地
海口,三亚,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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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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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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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

监管条例中指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投资公司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传播募集资金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须经批准的金融业务。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对新设投资公司的商事登记管理。
对开展私募基金、各类金融产品代销、金融投资咨询等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应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无法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限期清理规范。
其中,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或者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来说,近两年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正在越来越多地介入监督管理工作,比如很多地方金融办组织或参与了当地私募基金的各类现场检查,随着本次监管条例的出台,相信未来会更多地参与到私募基金的监管中来。

本次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指出,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四类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后续私募基金也要遵守条例中的相关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等违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对应的处罚。



自去年以来,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2021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私募行业关注已久的私募监管新规自此开始正式实施。私募基金已正式进入严监管时代。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本次正式发布的《规定》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及其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相似表述等。此外,在募资中,政府出资也不能成为投资机构背书、增信的宣传手段,为募资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本次央行发布的《条例》也强调了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传播募集资金信息等要求。  2021年6月份发布的《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显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在列。 私募基金业务领域的立法体系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处于“法律”地位,是私募领域内的Zui高层级的法规。但《基金法》的主要监管对象主要是公募基金,仅在第十章以很小篇幅对私募证券基金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已成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生力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无其他直接的上位法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后,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基金法》,一举结束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规这一立法层面的空白状态。在条例Zui终出台后,私募基金将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两部法规的规范下,接受证监会的监管。 事实上,出台这一条例已酝酿多时。2016年年底,证监会高层表示,将同市场各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58条,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2019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其中。同年9月,在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司法部副部长刘炤表示,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司法部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不过,这一条例酝酿至今,正式稿仍未出台。但在近期种种信号之下,我们预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正式稿将尽快出台,这也可在法律监管层面“破局”私募基金面临的诸多困境,对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在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方面,还值得关注的是,去年7月6日晚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 我们认为,中办、国办提出的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是对整个VC/PE行业具有深远影响的要求。去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了“完善创业投资监管机制”,对于创投行业的差异化监管一直是业内人士共同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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