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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股权转让如何减少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6-29 07:00:00
价格
100元 / 家
办理机构
腾博国际
办理场地
深圳,海口,珠海,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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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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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在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筹方面,税收优惠地载体一直都被广泛运用,传统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操作模式及流程主要如下:

(1)自然人在税收优惠地设立合伙企业;

(2)自然人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平价或低价转让给其设立的合伙企业名下(假设项目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或其他重要资产),第一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合伙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

(3)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溢价转让给受让方,第二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后自然人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按核定征收处理,其中合伙企业及其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Zui终缴纳税费为5%-10%,由此可大幅降低自然人直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时的税负(直接转股是20%的个人所得税率)。

从税筹逻辑来看,上述传统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合伙企业将其股权转让所得纳入生产经营所得后,个人投资者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合伙企业及其自然人投资人就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Zui终缴纳的全部税费仅为5%-10%,相比个人直接转股20%的税率节省了一半以上的税费。

今天腾博国际朱经理介绍一种通过购买基金的方式进行节税筹划的思路

这种思路是这样的,有限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可通过认购公/私募基金的形式实现税筹,一方面是基金的投资可享受分红免税政策,另一方面是基金赎回时的投资亏损可冲抵企业所得税。


具体操作方式说明如下:

1. 节税说明:通过购买公募基金后分红,达到在不实际亏损情况下可抵减企业所得税而节税的目标,该节税策略特别适合用于化解房地产/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引起的大额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2. 筹划原理:国家为支持公募基金行业发展,培育机构投资者,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于2002年出台了支持公募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其中《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中即有“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2.2条也明确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操作要点:根据公募基金的产品特征,由公司购买分红比率较高的公募基金,持有至分红后赎回(一般为半年内),利用国家税收法规对基金分红的免税政策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标。

4. 操作举例:某企业筹划前税前利润1亿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进行税收筹划后,假设购买后期可分红的公募基金两次,每次额度1亿元,每次分红比例25%,则该企业可抵减的应税额为5000万元,实际缴税5000*25%=1250万元,节税比例50%。当然,如果该企业用更高额度购买相应可分红的公募基金,则节税比例相应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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