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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QFLP试点私募基金公司注册须知

更新时间
2024-10-20 07:00:00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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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博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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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QFLP试点私募基金公司注册须知

QFLP试点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

QFLP基金管理人,包括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外资QFLP基金管理人(“外资QFLP基金管理人”),及符合规定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内资QFLP基金管理人”)。

《珠海试点办法》对申请QFLP基金管理人(区分外资QFLP基金管理人和内资QFLP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设置了具体的准入门槛,具体如下:

1. 外资QFLP基金管理人

《珠海试点办法》对外资QFLP基金管理人的境内/外股东设置了具体的资质条件,具体如下:


2. 内资QFLP基金管理人

《珠海试点办法》对内资QFLP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未设置具体的资质条件。

相比于其他试点地区,珠海QFLP管理人具有以下的特点:

  1. 允许QFLP基金管理人采用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及纯内资三种形式,且任何一种形式的QFLP基金管理人均可以管理纯外资、纯内资或中外合资,极大地丰富了外资参与境内股权投资的组织架构及募资渠道。

  2. 申请QFLP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QFLP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双向路径:(1) “外—内”路径,即先在珠海申请QFLP基金管理人,再在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2) “内—外”路径,即先在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再在珠海申请QFLP基金管理人。但不管哪种路径,都必须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取得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3. 对于“外—内”路径,对QFLP基金管理人的境外股东中的港澳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区分了不同的准入门槛,降低了对于港澳投资者的准入要求;特别是澳门投资者,澳门企业或个人可适当放宽要求,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审定。

  4. 对于“内—外”路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本身或其控股子公司均可以申请成为QFLP基金管理人。

(二)QFLP基金的设立条件

如上所述,珠海QFLP基金包括纯外资、纯内资或中外合资三种类型。对于纯内资QFLP基金,属于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范围,应按照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规则设立和管理;对于纯外资或中外合资QFLP基金(合称“外资QFLP基金”),属于珠海QFLP试点的监管范围,应按照珠海QFLP试点政策设立和管理。《珠海试点办法》对外资QFLP基金及其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设置了具体的资质条件,具体如下:


《珠海试点办法》对投资外资QFLP基金的境外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设置了具体的资质条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即都需满足我国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相比于其他试点地区,珠海QFLP基金具有以下的特点:

  1. 倡导QFLP基金进行外部募集,避免QFLP基金成为仅有内部资金的壳基金,为此,限制同一实际出资人的在QFLP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如QFLP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为同一控制人的,该同一控制人占比不得超过50%。

  2. 要求QFLP基金管理人作为其发起设立的QFLP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即QFLP基金只能采用内部管理方式,而不得采用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分离的外部管理方式。

  3. 区分了港澳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的认缴出资准入门槛,降低了港澳投资者认缴QFLP基金出资额的限制。

  4. 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对合格境内、境外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了限定。

  5. QFLP基金应同时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明确QFLP基金只能投资于实业,禁止设立FOF模式的QFLP基金,但市级以上战略合作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专项的项目型基金方式投资于实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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