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投资的定义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改委定义的境外投资(ODI)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1](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2]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3]。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定义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可以看出,发改委和商务部对于“境外投资”的定义相同之处为:1.投资主体均为境内企业,且均暂时未开放境内个人的直接境外投资;2.均强调Zui终的业务实体的披露。不同之处为:1.发改委未将对境外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排除在外;2.商务部规定的被投主体,必须是境外“企业”(无论是新设还是并购),发改委未强调境外被投主体必须是“企业”。
二、指导思想[4]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化境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三、基本原则[5]
——坚持企业主体。在境外投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坚持互利共赢。引导企业充分考虑投资目的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开展互利合作,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坚持防范风险。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坚持依法合规,合理把握境外投资重点和节奏,积极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四、审批先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ODI)主要需获得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商务部门或金融类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Zui后凭相关审批文件办理外汇登记。如果没有做境外投资备案或审批是不可以在境外进行任何投资项目活动的。
额审批权限
一、发改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改委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具体如下:
1.核准的范围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其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备案的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二、商务部
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与发改委相同,商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1.核准的范围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2.备案的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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