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可以开分公司吗?
答案:是可以的。以深圳为例:外地私募管理人申请在深圳市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满足上一年度管理规模需在50亿以上;
具体材料和清单如下
一、商事登记申请表
需要填写: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诚信信息(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申请机构应在《商事登记申请表》中如实披露关联方及冲突业务情况。
2.申请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高管人员或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填报《商事登记申请表》第六部分诚信信息。
二、深圳市私募投资企业申请商事登记备案承诺函
1.请按照深圳市私募投资企业申请商事登记备案承诺函模板填写,承诺函中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
2.申请机构应按照私募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准备材料,审慎提交材料,需承诺提供的所有登记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三、股权控制关系图
1.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11条至16条)的规则进行认定。
2.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事业单位等)。除依据第一大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3.应当提交展示完整出资架构的控制关系图,控制关系图应当体现所有层级的出资人的出资
比例和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
4.直接或间接出资人存在资产管理产品的,控制关系图应当标明资产管理产品或代为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出资人及相应出资比例。
5.直接或间接出资人*近五年从事过冲突业务的,控制关系图应当标明从事冲突业务的出资人及相应出资比例。
四、名称保留告知书
1.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拟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中私募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须同时包含“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字样,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须包含“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拟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须同时包含“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拟登记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名称中须包含“私募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中须包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五、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
1.申请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但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应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协议、**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1.申请机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原则上须在深圳市内,且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 12 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2.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七、全部员工的社保缴纳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
1.员工人数不得低于5人。
2.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八、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将注册地址从市外迁入深圳的同时,还申请变更股权时应提交本项材料(涉及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除外)
1.身份证复印件、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
2.简历,申请机构应当完整填写出资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交*高学历/学位文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征信报告;发生过逾期的账户数3个及3个以上的或存在发生过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数的,需自然人出资人提供说明。
5.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6.与简历从业经历相匹配的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应包含至少*近5年社保记录)。
注: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应当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 20%,或者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低实缴资本的20%。(若为已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注册地从深圳市外迁入深圳市内,且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变更,则此项不适用)
3.申请机构的股东、合伙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竞业禁止要求。
4.如自然人出资人是境外主体,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九、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
1.申请机构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设立两层及以上的嵌套架构。特殊情况下通过SPV设立两层及以上嵌套架构的,应当提交合理性、必要性说明材料。
2.通过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财产份额的,将按照股东、合伙人相关要求对其进行穿透核查,上述间接出资人应当提交其工作经验、诚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从事冲突业务等相关材料。
十、实际控制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自然人实控人提供应提交
1.身份证复印件、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
2.简历;申请机构应当完整填写出资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交*高学历/学位文件。
3.个人征信报告;发生过逾期的账户数3个及3个以上的或存在发生过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数的,需自然人出资人提供说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
5.与简历从业经历相匹配的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若为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劳动合同、曾任职机构出具的任职证明材料、离职证明文件、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等也可作为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6.申请机构的实控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竞业禁止要求。
7.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实控人相关经验材料:
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适用:
1.拟申请成为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需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
2.实际控制人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所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是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实际控制人具备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受监管情况、主要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状况、国际声誉,以及个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4.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具备相关产业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企业资产规模、收入利润情况、持有知识产权专利情况、行业排名情况(如有)、上市安排(如有)、股权投资规模、负责股权投资项目情况等内容,并提交相应材料。
5.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自然人实控人相关经验认定详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2 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适用:
1.拟申请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需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
2.实际控制人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所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是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实际控制人具备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受监管情况、主要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状况、国际声誉,以及个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4.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然人实控人相关经验认定详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2 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九条。
高管人员证件扫描件等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复印件,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
2.简历;申请机构应当完整填写出资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交*高学历/学位文件。
3、个人征信报告;发生过逾期的账户数3个及3个以上的或存在发生过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数的,需自然人出资人提供说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
5.与简历从业经历相匹配的社保缴纳清单等证明材料。(若为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劳动合同、曾任职机构出具的任职证明材料、离职证明文件、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等也可作为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6.基金从业资格。
7.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注:**管理人员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兼任)、投资经理/基金经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
十一、高管人员工作经验
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适用:
1.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2.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 3 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注:1.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工作经验认定详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3 号——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下简称《指引3号》)第五条;
2.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工作经验认定详见《指引3号》第六条。
3.高管人员具备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所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是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高管人员具备相关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受监管情况、主要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状况、国际声誉,以及个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5.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具备相关产业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企业资产规模、收入利润情况、持有知识产权专利情况、行业排名情况(如有)、上市安排(如有)、股权投资规模、负责股权投资项目情况等内容。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适用:
1.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2.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 3 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注: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工作经验认定详见《指引3号》第四条;
2.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工作经验认定详见《指引3号》第六条。
3.高管人员具备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所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是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高管人员具备相关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受监管情况、主要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状况、国际声誉,以及个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负责投资的高管业绩证明材料:
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适用:
1.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近 10 年内至少 2 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 1 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2.前款规定的项目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3.24个月内为2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适用:
1.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前款规定的投资业绩应当为*近 10 年内连续 2 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2.前款规定的投资业绩不包括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3.24个月内为2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4.投资业绩材料为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应当说明是否为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投向、管理产品规模等。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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