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变更要满足什么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私募基金变更
01、 新股东持股比例是否大于等于25%
如果“是”,接着判断新股东履历中是否含有P2P、房地产开发、小贷公司等私募基 金准入的冲突行业;如果“含有”,不符合中基协对股东资格要求,建议重新考虑 新股东人选,或者咨询律师,设计合规解决方案;
如果“否”,即持股小于25%的新股东的履历一般对私募机构影响有限。但如小股东存在资产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内容,需提供说明是否与私募机构存在关联交易。
02、 新股东加入是否导致私募机构50%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如果“是”,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且作为自然人的新股 东需要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工作经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提供证明材料;
如果“否”, 即不属于重大事项变更,不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直接在AMBERS系统中更新出资人信息。
03、 新股东受让股权的对价是否有偿
如果“是”,即有偿,提供股权转让合同、股权交割凭证及股权转让款来源证明材 料;
如果“否”,即无偿,需提供合理性说明或咨询律师,进行尽调分析。
04、 新股东对受让股权对应的认缴、实缴出资能力是否匹配
如果“是”,即能匹配,符合中基协要求,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 料清单(2022版)》提供证明材料;
如果“否”,即不能匹配,不符合中基协对股东资格要求,建议重新考虑新股东人 选,或者咨询律师,设计合规解决方案。
05、 新股东是否存在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情况
如果“是”,即持有,需要调查新股东持股的公司中是否有其他私募公司;如果新 股东持股的公司中有其他私募公司, 说明合理性,或者咨询律师,设计合规解决方案;
如果“否”,即不持有,说明股东持股的其他公司与私募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如果存在业务往来,需要提供业务往来合同、交易凭证、银行账户流水等,中基协 对业务往来的正当性进行审查。
06、自然人新股东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如果“是”,即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说明在私募机构的从业情况;
如果“否”,即不具备,需提供履历材料,说明任职情况与私募机构业务的关系。
07 、新股东是否参与私募机构运营
如果“是”,即参与私募机构运营,说明在私募机构从业的情况,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
如果“否”,即不参与,提供履历材料,并说明任职情况是否与私募机构业务相冲 突;如果相冲突,建议从行业区别、任职合理等方面来说明能够实质确保私募机构 的专业化经营。
08、 新股东加入后是否存在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持有机构股权
如果“是”,即存在,说明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的合理性,或者咨询律师,设计合规解 决方案;
如果“否”,即不存在,则提供新的实际控制关系图。
09、 新股东近三年是否存在未消除的负面诚信信息
如果“是”,即存在,需要说明负面诚信信息存在原因及处理结果,中基协将关注负 面诚信信息对私募机构的影响;
如何“否”,即不存在,则提供征信报告等证明材料。
要快速完成中基金AMBERS系统备案工作,以下12个必备证明文件:
《新股东信息登记表(自然人版/机构版)》
《股权转让协议》
《新股东无偿受让股权说明》
《新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清单(固定资产类/金融资产类/经营性收入类/其他类)》
《新实际控制人履行职责说明函》
•《私募机构实际控制关系图》
《新股东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工作经历说明(含脱敏版证明参考材料)》
《新股东对外投资情况(整改)说明》
《一致行动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私募机构间接持股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
《新股东征信情况核查清单》
(4)形成原因解读:
(1)私募机构在中基协AMBERS系统进行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除考虑转让、受让股权主体自愿、高管条件适格外,还要求:
1、新股东具备与出资额相匹配的认缴、实缴出资能力;
2、新控股股东、实控人要求具有金融行业背景;不能具有负面清单情形(房地产开发、P2P等)以及自融、利益输送可能性的排查;
3、法定代表人兼职排查;
4、如果原法定代表人离职时同时兼任了投研岗位、基金经理等核心高管岗位,法定代 表人离职导致私募机构必备岗位缺位的,那么私募机构还需同时补给对应履职人员,否 则将无法完成法定代表人在中基协的变更。
(2)如私募机构完成工商变更后发现新股东、法定代表人条件无法与中基协要求匹配,则不免需要再次进行工商变更,也为及时在AMBERS系统变更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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