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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备案有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 2022-11-02 09:13 更新时间: 2024-05-17 07:00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备案有哪些要求?私募基金募集备案阶段工作的合规性对于基金运行的重要程度自然不用过多的强调,合规履行募集备案职责不仅仅是对投资者负责任的体现,更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的重点。

现在我们再对私募基金募集备案各环节资料以及一些比较受关注的问题做一些梳理,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02募集及备案材料准备

序号

阶段名称

文档名称

主要要求

1

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者信息表

中基协参考模板:√

1、自然人投资者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

2、机构投资者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3、产品投资者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

2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问卷调查

(机构版/个人版)

中基协参考模板:√

应有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的完整签章与签署日期

3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1、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2、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4

私募基金推介

 

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中基协参考模板:√

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5

 

 

 

计划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推介材料

(盖章)

1、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应向投资者介绍的管理人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业绩报酬设定依据和计提方式、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等私募投资基金设立要素

2、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3、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4、需加盖公章、骑缝章

6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风险揭示书

(及产品架构图)

中基协参考模板:√

1、风险揭示书应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

2、风险揭示书应在“特殊风险揭示”部分详细、明确、充分揭示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3、投资者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风险揭示书中“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项声明签字签章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应在每项声明段尾签名,机构投资者应在声明首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

4、备案时应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季度更新时,应当及时更新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有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的完整签章与签署日期

5、风险揭示书应明确约定维持运作机制

6、风险揭示书中披露的产品架构图,内容需包含本基金投资者(向上穿透到顶)、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的交易对手方(如有)等要素,同时列明每一层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与可转债投资)及投资比例等信息

7

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人】提供其持有金融性资产并加盖第三方用章的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投资履历

【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近年度的审计报告+其持有金融性资产并加盖第三方用章的证明文件

8

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原件及word版本)

 

中基协参考模板:√

1、word版本的内容须与实际签署盖章版内容保持一致

2、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3、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

4、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如无托管,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并向投资者披露基本账户信息

5、如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应在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有效实施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

6、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示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费率安排、核心投资人员或团队、估值定价依据等信息

7、委托管理协议:GP与管理人分离的合伙型基金、受托管理的公司型基金

9

基金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1、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设立或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2、截至本基金备案申请*新提交日期,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若已完成工商变更,应上传变更后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若未完成工商变更,除上传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外,还应上传包含变更信息的工商变更受理函。如确无工商变更受理函,应提交工商变更承诺函

3、工商公示信息截图需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合伙期限或营业期限、主要经营场所或住所、经营范围及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相关信息,其中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应与投资者明细、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信息保持一致

4、工商公示信息截图需加盖管理人公章;工商变更受理函应有工商局完整签章及签署日期;工商变更承诺函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10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1、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请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内容

2、当募集机构与募集监督机构不是同一机构时,请上传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当募集机构与募集监督机构为同一机构时,请上传防火墙制度及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11

托管协议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托管协议应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协会报告;契约型基金相关托管内容应参照本条要求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12

投资者冷静期回访记录

中基协参考模板:√

1、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3、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4、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

13

备案时其他需要上传文件

 

备案承诺函

中基协参考模板:√

需加盖管理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合规风控负责人签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14

实缴出资证明及基金成立日证明

1、本基金有托管的,需上传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

2、本基金无托管的,需上传会计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投资者将投资款打入基金账户的银行回单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其中,募集规模证明为银行回单的,收款账户名称应与基金名称一致,付款账户名称应与投资者信息一致,若不一致,请管理人出函说明原因

3、基金备案通过前发生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的,应上传基金份额转让各方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

4、基金成立日证明:本基金为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的,基金成立日证明应为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本基金为组织形式为合伙型或公司型的,基金成立日证明应以基金合同签署日期或投资者对本基金首轮实缴款到位时间为准

15

外包服务协议(盖章)(如有))

外包服务协议须满足《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16

管理人需要说明问题的文件(可上传多个)(如有)

上传管理对相关问题的说明(盖章扫描,可上传多个问题说明),问题如:

1、若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围中有信托、资管计划及基金的,要上传《投资标的说明函》,承诺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及基金的*终投资标的不存在非证券类标的

2、若规模低于500万上传募集结束说明

3、若有员工跟投上传员工劳务合同或在职证明,近半年社保缴纳记录(社保主管部门盖章)

4、若有私募基金为投资者的需上传该私募基金备案证明

5、若产品不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需上传《关于不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说明》

6、若有管理人跟投或管理人关联公司投资本基金的,请上传《管理人跟投资金为自有资金说明函》

17

其他相关协议(可上传多个)(如有)

上传跟基金相关的、在上面未上传过的协议的盖章扫描件,如有则上传,没有可不必上传,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1、销售服务协议;2、投资顾问协议;3、咨询顾问协议


本表中第2、5、6、8、10、11、13、14、15、16、17为在Ambers系统进行产品备案时需要上传的附件。

此外,以下情况在备案时还需要上传相应的附件:

  • 电子合同服务协议

  • 采用电子合同。

  • 跨境投资许可证明文件

  • 基金涉及跨境投资。跨境投资许可证明文件应加盖相关机构签章。

  • 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 GP与管理人分离的合伙型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同时,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 政府类引导基金批文

  • 政府引导基金批文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的批文等公示证明文件。该批文需包含引导基金与管理人等相关信息。政府类引导基金批文应加盖相关机构签章。



    03阻碍基金备案的情形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的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而不予备案情形

  •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代款、信托代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的紧急情况暂停备案情形

  • 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 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 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 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 (3)《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的其他不予备案情形

  •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的,在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 应托管的基金未进行托管;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存续期少于5年;

  • 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

  • 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 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

  • 基金杠杆倍数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要求;

  • 开放式私募基金进行份额分级。

  • 联系方式

    • 电  话:13168755330
    • 商务顾问:卞经理
    • 手  机:13168755330
    • 微  信:1316875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