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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私募基金公司名称与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 2022-10-12 09:45 更新时间: 2024-05-04 07:00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名称与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一)名称要求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条及《协会通知》**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及“创业投资”字样。

1、地方工商登记机构办理名称变更的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登记注册局下发的《登记工作通知》重点统一了经营范围,暂未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统一标准。经随机致电了解,北京、青岛、广州、武汉市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当地金融办(局)审查后,可以按照《若干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变更;另外,结合近期通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案例,常熟、珠海、海口、西安、上海、长沙等多地已按新规变更名称。相信随着时间推移,各地工商登记机构陆续可在名称变更上给予管理人支持,故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的变更需与各地工商登记机构做好沟通。

2、名称包含必要字样情况下可适度灵活表述

根据本所了解,在实务中,可根据各机构与当地工商登记机构的沟通,在符合必要字样基础上,于必要字样前、中增加与申请机构展业相关的其他字样,如:创新“创业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亦可使用必要字样的缩写,如“创投基金”等;按上述情况确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不应构成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管理人登记的障碍。

(二) 经营范围要求

《若干规定》第三条及《协会通知》**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1、《登记工作通知》的要求

为便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作出了《登记工作通知》,为各地方工商登记机构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统一了表述:使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应体现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关特点

经营范围不应包括《若干规定》规定的“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根据我们查询近期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案例,“投资管理”、“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投资咨询”等作为经营范围仍可获得基金业协会的认可,当然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为行政许可事项,未经核准,私募证券类管理人不能经营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

另外,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外资机构,内外资一致对待,外资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应符合《若干规定》、《协会通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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