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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牌照申请办理登记
发布时间: 2022-09-05 09:06 更新时间: 2024-11-22 07:00

私募基金公司牌照申请办理登记

1. 管理人申请登记是指拟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按照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具备一定条件后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2. 申请管理人登记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统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申请资料应与系统填报信息一致。

新登记的管理人应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 6个月内发行首只产品,否则将被协会注销管理人登记,其中顾问管理型基金不得作为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进行备案申请。

3. 私募基金公司牌照申请登记条件

(1) 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

a.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上述相关字样的机构,协会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b.申请机构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c.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 申请机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a.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银行存款需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法人股东应提供资产负债说明或上层出资人资金缴纳说明;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

b.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

c.申请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d.实际控制人应一致并追溯到Zui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3) 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相关要求

a.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管理人,至少 2 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b.管理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含创业投资管理人)。

c.在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①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②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③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 1/2;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⑤对于在一年内变更两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d.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e.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五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4) 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申请登记成为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第二,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第三,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申请机构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需至少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且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管理人登记(原则上申请机构的工商地址、协会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三者应保持一致)。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应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5.中止办理管理人登记的情形

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6 个月:

(1) 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2) 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3) 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4)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5)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6)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7)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8) 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9) 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10) 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六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11)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

申请登记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1) 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 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 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 申请机构的管理人员Zui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Zui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新申请登记,需由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若法律意见书被退回补正超过五次,机构申请将被锁定三个月,三个月锁定期过后需重新提交申请登记。

8.新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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