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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北京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要求详解(新规)
发布时间: 2022-08-17 09:16 更新时间: 2024-05-18 07:00

北京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要求详解(新规)。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业务。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九条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未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或从事商业保理业务。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商业保理”等显示商业保理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开展下列商业保理业务:

(一)保理融资;

(二)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公司应主要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开展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

第六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 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应当为法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财务状况良好,Zui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Zui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出资额的两倍;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四)主要股东或其关联主体具备贸易融资、产业金融或供应链管理等相关行业背景;

(五)信誉良好,Zui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七)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承诺三年内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理业务运营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十四条 在本市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所列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由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中,批准设立决定作出前应进行现场核实。决定批准的,出具行政许可审批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下列事项,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三)变更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

(四)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第六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六十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商业保理业务,应当按照要求向市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名称中不再使用“商业保理”字样、相应变更经营范围,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相关材料。

商业保理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清算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和市金融监管局提交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商业保理公司解散、不再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审批文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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