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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条件解析
发布时间: 2022-07-25 09:08 更新时间: 2024-11-22 07: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条件解析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注册,私募基金注册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区和办公地区呈现出较高的一致性,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地信息可得性较高,所以本部分主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地分布进行分析

我国私募基金注册地分布较为集中。截至2021年10月底,披露注册地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合计8080家;大量的基金管理人注册地集中于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广东(2471家,其中深圳1748家,广州377家)、上海(1981家)、北京(1226家)和浙江(889家),占比高达81.27%。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注册和办公地址,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税收优惠、人才集中度等因素,而上述地区往往在这些方面比较突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条件

(一)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蕞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人员条件

(1)基金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 级 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基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3)基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4)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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