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6月以来《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正式纳入监管框架以来,私募的监管政策迎来了集中的落地。
2014年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行,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私募基金的运作开始趋于规范化,但是即便是如此,依旧存在着很多问题尚待明确,而私募基金的税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的正式实施,标志着营业税时代的结束,那么在“全增值税”的时代下,私募基金的面临着全新的“挑战”。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伙制的,也有可能是个人。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投资分红、顾问费,超额收益,管理费等,管理费按照一般惯例按照募集金额的2%来收取,还有一部分是超额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
本文将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免税政策进行解读,结合相关案例介绍利用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政策进行的具体操作方法,同时指出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其局限性,以供读者参考。
一、政策依据
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出台了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发展,其中明确: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第二款规定,由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以及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具有高分红特性的基金,利用基金分红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分红后基金净值降低产生的投资亏损,进行。
二、具体操作方式
一般而言,投资机构或者企业投资者会选择在基金分红前进入,分红后利用基金净值下降的时机撤出,以进行。
举例而言,某企业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利用资金买入基金2000万元,分红比例20%,分红所得400万元,分红后基金净值下降,赎回基金所得1600万元,交易亏损400万元(不考虑净值波动)。交易前需缴纳所得税为1000*25%=250万元(所得税按25%计)。交易后由于基金投资行为产生400万亏损,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故交易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400=600万,进而计算得出企业所得税为600*25%=150万。由此可见,通过该交易可实现金额为250-150=100万。
三、若干注意问题
1、适用性:公募基金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暂未对财税〔2008〕1号中提及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进一步解释,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指导意见,其执行时的适用范围应参照发布当时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即200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此外,鉴于财税〔2008〕1号文件明确强调税收优惠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而“非公开募集基金”不需要通过证券市场,所以不宜适用财税〔2008〕1号文件有关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2、筹划的关键:基金的买入时点
虽然税法上对已宣告未发放股利是否全部计入成本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企业购买基金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即,如果企业在公告后买入基金,基金分红虽然仍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由于其分红金额不计入基金的投资成本,所以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部分企业将在基金分红公告日买入的基金进行的分红计入成本并在基金赎回后申报亏损,实务中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上述规定否认亏损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2019年7月刊登在《中国税务报》的一文就提及到类似案例,“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A公司在对基金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误将待分配的基金分红计入基金成本,导致多计成本10.85亿元,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Zui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要求该公司调减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共计约3.7亿元”。
虽然在公告前买入和公告后买入基金得到的合理分红均可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应注意的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基金时已宣告但未发放的分红应单独计入应收项目,不能扣减投资成本,这会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进而无法适用上述方案进行。
3、企业所得税填报方法
针对投资基金取得的分配收入,企业投资者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关于免税收入部分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栏次;针对投资基金产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投资者应采取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同时,企业投资者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栏次,并参照《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章关于投资损失确认的材料要求,留存相关证据资料以供税务机关备查。
四、局限性
1、投资损失导致筹划方案失效的风险
在基金分红登记日前持有或买入具有高分红特性的基金,在基金分红后立即赎回基金,本质上是基于考虑而产生的短期投资行为,投资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具体方案中列举的例子没有考虑净值波动的影响,在理想情况下,基金分红所得可能恰好为基金亏损的金额,即投资基金的整体行为没有导致亏损。但另一种情况,如果基金分红后,净值大幅下降,且下降的幅度超过了节税金额,那该筹划方案将失效。
以前文方案为例,如果分红后赎回基金所得为1400万,那投资基金本身产生亏损200万,此外还要考虑申购和赎回基金过程中的手续费,而节税金额远不能覆盖亏损部分的金额,综合来看,该项方案对企业并不划算。
2、因违背“合理商业目的原则”而被税局稽查的风险
一般而言,采用上述方案的常规操作模式为在基金分红登记日前持有或买入基金,在基金分红后立即赎回,周期较短,该行为看似是合理利用财税〔2008〕1号中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分红免税的政策规定,但实质违背了该文件政策的本意,并不属于国家鼓励的投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条针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即,“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上述购买基金的行为本质是利用基金分红,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存在被税局稽查并作出纳税调整的可能性,尤其当基金的分红金额显著高于正常投资分红时,更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警觉。据此,税务机关会基于“合理商业目的原则”,不认可该基金投资产生的亏损,进而存在企业不能用该亏损递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3、基金严监管模式的影响
由于机构投资者在分红公告日前大额申购、权益登记日后大额赎回的行为可能会存在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的问题,利用基金分红进行问题已引发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门关注。2017年,监管部门曾下发通报对基金分红乱象进行批评,并对基金公司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严格规范基金分红行为、审慎办理基金分红敏感期间大额资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等。这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基金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协助机构或企业投资者提前泄露分红信息的行为,使得机构或企业投资者失去信息来源,大大缩小了机构投资者利用基金分红优惠政策进行的空间。
五、我们的建议
我们建议,企业在运用上述方式进行前,应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避免相关交易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并留存相关材料以供税务机关备查。与此同时,企业应选择规模较大、净值稳定的基金以避免基金投资行为产生额外亏损的风险,同时关注申购时点,以符合核算要求。此外,企业应及时关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咨询相关专业人士,适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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