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我们整理出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前期工商注册或变更时需要注意的新规定。
1.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专门管理创投基金的管理人另有规定除外)。
之前对管理人实缴资本未规定硬性要求,只是实缴资本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会在公示信息中特别提示,而新规较大程度提升了对管理人资本金的要求。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均直接或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股权或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
协会鼓励管理人和高管进行股权上的绑定,当然新规也提示了豁免的几种情形,比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3.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1)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2)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3)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4)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实践中就“自变更之日起”存在争议已久,《指引1号》给出了明确的计算方式,提示各管理人关注信息变更的时限要求。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新增了就该等变更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后,此次新规适当放宽了办理变更的时间要求即30个工作日。关于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月均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基协可能会要求管理人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以证明前述管理规模。
5.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
6.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指引1号》从反面强调了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的字样,新增要求管理人名称中不得使用与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字样。
7.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应当具有合理性并说明理由。
如协会此前审核的一贯要求,管理人需要独立、合适的办公场地,且提交登记时应当装修完毕,基本具备办公使用条件、有显示管理人字号的独立前台等,《指引1号》对此审核要求进行了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