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注册双GP合伙协议书(参考版)
私募股权基金双GP合伙协议书(参考版)
随着私募股权市场的蓬勃发展,近几年,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双GP”(普通合伙人,英文为General Partner,以下简称GP)模式十分流行。
2018年8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系统升级,取消了双管理人备案的端口,暂停了双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这意味着只能采用双GP单牌照模式进行备案。
双GP单牌照模式
该模式由两名GP以及若干LP组成,其中一名GP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另一名GP则不具备相应牌照,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1)持牌GP担任基金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2)持牌GP担任基金的管理人,非持牌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双GP结构的产生有其存在的现实需求,比如投资者存在部分参与或监督基金管理事务的需求、投资者参与基金管理人收益分配的需求、无牌GP与持牌GP之间合作共赢的需求等。
虽然,“双GP”基金有其灵活性和多样性,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也反映出许多特殊问题,需要在基金组建方案和合伙协议中提前予以安排。同时,考虑到基金备案的可行性,需要通过基金合同等文件合理划分两个GP之间权责。
本期小编精选,*新双GP合伙协议书,包括合伙企业优先劣后收益分配、执行合伙人的管理费以及业绩报酬等,供读者学习。
【版本一】共计8页近4000字
【版本二】共计17页近9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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