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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异常解除

截止到8月24日为止,中基协年内已注销84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因为管理人存在异常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而被注销的机构约有133家。那么,私募管理人的哪些行为会被中基协认为存在“异常”情形,而存在“异常”情形又会有何影响呢?

01信息报送异常

我们常见的异常情形一般为信息报送异常,它是指未按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即不按时在协会系统进行信息更新,导致被信息公示为异常机构。这种情况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只需要将缺报、漏报的材料补齐即可。

那么,信息报送异常的情形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 信息报送异常的情形

中基协在2021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明确五类对外公示的信息报送异常情形:

情形一: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每年四月底之前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中机构成立未满1年的可以豁免,但也必须填写年度财务数据。

情形二: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此情形主要分为三部分:

(1)季度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2)年度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以及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同时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3)重大事项变更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事项并向投资者披露:

1. 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的

2.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

3.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4.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

5. 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

6. 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情形三:管理人未按要求通过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

情形四:管理人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

自2021年二季度起,针对管理人疑似错报、漏报信息行为,协会将通过AMBERS系统站内信、邮件(以管理人在系统中填报邮箱地址为准)等方式,向管理人及其相关负责人发送信息核查通知,进行私募行业信息报送常态化核查。

管理人应当自接到信息核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结通知所列事项,逾期未办结者,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在协会对外公示。

每季度信息报送开始前,管理人须确保前期所有信息核查事项均已办结。管理人在办结信息核查事项后,方可办理新设基金备案等其他手续。协会将针对重点管理人同步采取线下约谈、限期全面自查整改等措施。

情形五: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信息报送异常的影响

被协会列为信息报送异常主要有两方面的影响:

1、暂停受理产品备案申请。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将被对外公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后,会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也要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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