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新规要求(中基协要求)
对正在申请或拟申请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影响
整体而言, 《新清单》仍沿用了《旧清单》的体例, 从“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财务信息”“出资人信息”“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对登记申请材料提出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 《新清单》一方面通过整合碎片化承诺函材料、减少重复报送内容等方式对《旧清单》进行了优化, 另一方面结合登记核查实践经验更新了部分登记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一) 过渡期安排
为保障正在申请的机构平稳适用登记材料清单要求, 基金业协会为《新清单》设置了3个月过渡期, 即自2022年9月3日起, 所有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新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据此, 我们理解, 如申请机构能够确保在2022年9月3日之前提交登记申请, 则现阶段仍可按照《旧清单》准备申请材料。
我们注意到, 截至本文发出之日, 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的信息填报内容尚未根据《新清单》进行更新, 我们预计待过渡期届满(即2022年9月3日之日起), AMBERS系统可能将进行相应更新。届时, 如果在2022年9月3日之前完成提交的申请机构收到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 该申请机构是否需要根据AMBERS系统最新要求补充填报相关信息, 有待关注。
(二) 《新清单》的优化措施
基金业协会结合《旧清单》发布以来的登记核查实践经验, 对清单提出了优化措施, 以进一步便利申请机构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主要的优化措施包括如下:
1. 减少关联方出具承诺函的要求, 由实际控制人对相关事项进行承诺
根据《旧清单》的规定, 申请机构如有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 则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出具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另外, 如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的, 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还需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新清单》不再要求关联方出具上述两份承诺函, 改由实际控制人在其出具的承诺函中承诺: (1)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以及(2)申请机构及冲突业务关联方不进行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利益输送。
2. 简化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根据《新清单》规定, 自然人出资人、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仅需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即可, 并且取得外国学历的, 不再强调需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
3. 取消多层股权架构下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过往实践我们注意到, 由于集团公司的内部业务安排, 不少集团公司下设的申请机构股权结构超过三层, 在《旧清单》项下超过三层股权架构的申请机构需提交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新清单》不再一刀切地要求股权架构超过三层即要求提交合理性说明, 而仅保留《旧清单》中在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情形下, 需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的要求。
(三) 《新清单》提出的新要求
经对比我们注意到, 《新清单》主要的变化在于一方面新增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材料要求, 包括明确工作经验要求、细化投资专业性材料内容并加强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性材料要求; 另一方面强化诚信信息填报, 从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 细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内容, 加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
1. 高级管理人员的新增核查要求
根据《公司法》规定,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私募基金行业的特点, 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范围, 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介绍, 《新清单》的一项重要变化在于明确了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 细化投资专业性材料内容, 并加强高管人员稳定性材料要求。具体如下:
(1) 明确工作经验要求
基金业协会早在2016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中即强调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随后在其他自律规则中亦不断重申高管人员胜任能力要求。但对于如何认定具有专业胜利能力, 一直未有明确的标准可参照, 导致实践中申请机构在认定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时往往面临一定困惑。本次《新清单》回应了市场主体需求, 对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提出了具体核查标准:
(a) 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b) 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从本条要求可知,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时, 为更好说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建议选聘过往具备一定年限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较为妥当。
(2) 细化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的专业性材料要求
除要求高管人员应具备胜任能力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登记须知》”)进一步规定,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新清单》对于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的过往工作经历年限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并细化了投资能力证明材料内容, 具体如下:
(a)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b)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投资专业能力证明材料
《旧清单》与《新清单》均对投资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 为便于了解《新清单》下的最新要求, 下述以表格形式列示前后清单中的不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