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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私募基金备案高管人员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6

2023年私募基金备案高管人员规定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要求(主要涉及《登记备案办法》第二章及3号指引)

内容

关注点

私募备案新规规定

具体条款

**管理人员

投资负责人虽未明确定义为**管理人员,但是《登记备案办法》多处使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管理人员。

《登记备案办法》第80条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相较于实际控制人,作为高管还设置了职位要求

工作经验: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 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 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第1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6.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7. 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述第1-第4点的任一情况。


《登记备案办法》第10条


3号指引第4条、第7条

管理业绩:

1. 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工作;或者

2. 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不包括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相较于实际控制人,作为高管还设置了职位要求

工作经验: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 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 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6. 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7.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8. 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述第1-第5点的任一情况。


《登记备案办法》第10条


3号指引第5条、第8条

管理业绩:*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合规风控负责人任职要求

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 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具体情况包括:

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投资相关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

2.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或者在上市公司从事投资相关的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4. 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从事金融监管工作,或者在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自律管理工作

5. 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备案办法》第10条


3号指引第6条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及高管

负面清单

1. *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2. 不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3. 没有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相关工作经验

4. 其他规定情形

《登记备案办法》第10条

对外兼职

兼职限制适当放宽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任职情况不属于兼职范围: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备案办法》第11条


3号指引第10条

其他任职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挂靠人员,不得通过虚假聘用人员等方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作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应当对其诚信记录、从业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3号指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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