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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出资人新规(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6-26

私募基金备案出资人新规(2023年)管理人出资人要求(主要涉及《登记备案办法》第二章及2号指引)

内容

关注点

私募备案新规规定

具体条款

出资人类型

出资人自有资金来源

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或者财产份额的股东、合伙人,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登记备案办法》第27条、第80条

主要出资人

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股权或者财产份额的股东、合伙人。


《登记备案办法》第80条

控股股东

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登记备案办法》第80条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为无期限,不得通过表决权委托确定实际控制人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七类主体。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安排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协议不得存在期限安排。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要求。不得滥用一致行动协议、股权架构设计等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得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


《登记备案办法》第80条


2号指引第11条

境外出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5%

1.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2. 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4. 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5. 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6. 其他规定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第14条

出资架构

尽量设计两层以内股东持股架构

出资架构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2号指引第2条

出资人涉及上市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2号指引第3条

出资人涉及金融机构

竞业禁止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竞业禁止要求。


2号指引第4条

合伙型基金

明确管理人应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具备关联关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得通过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式规避本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登记备案办法》第34条

实际控制人类型


公司为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按照下列情况依次认定:

1. 持股50%以上的

2.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

3.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



2号指引第11条

合伙企业为管理人

认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终控制该合伙企业的单位或者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对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认定。


2号指引第12条

国资管理人

应当追溯至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相关主体,包括追溯至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各地方政府、各地国资委等直接控股企业主体。


因层级过多或者股权结构复杂,导致前款主体无法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的,应当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追溯至能够实际有效履行实际控制人责任的主体;因行政管理需要导致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股权层级与行政管理层级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


2号指引第13条

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

应在管理人任董监高或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且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具体要求如下表),或者相关经验不少于5年。


《登记备案办法》第9条


2号指引第9条、第10条

私募证券基金相关经验要求:

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 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 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6.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7. 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上述投资管理工作经验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验


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经验要求:

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 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 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6. 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7. 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8. 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境外主体为实际控制人

私募证券基金: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


2号指引第14条

私募股权基金: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境外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


共同控制

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其他协议或者安排共同控制的,共同控制人签署方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穿透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直接认定单一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


2号指引第15条

无实际控制人

出资比例*高/共同指定

无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无法按照2号指引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由占出资比例*大的出资人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或者由所有出资人共同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出资人,按照规定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且满足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2号指引第16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变更

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基金业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情形,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登记备案办法》第20条、第48条

资管产品

不得作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持股合计不超过25%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但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外。


资产管理产品: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


2号指引第5条


《登记备案办法》第80条

冲突业务出资人

持股合计不超过25%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的,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合计不得高于25%。


2号指引第6条

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负面清单

1. 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违规存在代持,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2. 治理结构不健全,持续资本补充能力不足,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

3. 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不足5年

4. 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近5年从事冲突业务

5. 其他规定情形


《登记备案办法》第9条

管理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负面清单


管理人的董监高同样适用该负面清单

1. 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2. *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3.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执行期未满

4. *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基金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且情节严重

5. 5年之内因个人责任导致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6. 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年之内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

7. 作为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5年之内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

8. 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年

9. 若管理人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或通过欺骗、贿赂等不合规等手段,或未经登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导致被终止管理人登记,作为前述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逾3年

10.若管理人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或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或通过欺骗、贿赂等不合规等手段导致管理人被注销,作为前述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逾3年

11. 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 其他规定情形

《登记备案办法》第16条

管理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资人

负面清单

1. 出现上述管理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面清单情形

2. 3年之内被基金业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

3. 若管理人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或通过欺骗、贿赂等不合规等手段,或未经登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导致被终止管理人登记,作为前述管理人或该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未逾3年

4. 若管理人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或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或通过欺骗、贿赂等不合规等手段导致管理人被注销,作为前述管理人或该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未逾3年

5. 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6. 从事利益冲突行业业务

7. 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8. 其他规定情形


《登记备案办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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