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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哪几类问题*易被协会卡?
发布时间:2024-11-24

新规发布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如下:

1、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1)从事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以下考试: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2)从事各类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在以下两组考试中通过其中一组:

选项一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选项二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科目的考试成绩。

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首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 30 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2、金融从业背景至少3年

(1) 证券类私募管理人

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若法定代表人负责投资,则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2) 股权类私募管理人

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若法定代表人负责投资,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3)其他条件建议:

1、 建议本科学历起;

2、 年纪与行业平均水平一致,比如不建议90后任职法定代表人;

3、 *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1) 冲突类业务界定:

冲突类业务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中明确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对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不予登记。

(2) 受限人群: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如何定义从事过: 在对应冲突业务公司内持股或任职

4、诚信惩罚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5、对外兼职

法定代表人对外的兼职,如涉及到金融机构、私募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公司,需要酌情整改。

(1)核查步骤:

确认兼职公司的数量及担任职务的实际内容;

核查兼职公司是否为关联私募机构,或是否涉及冲突类业务;

核查法定代表人对外投资企业的数量、持股比例、公司性质、实际经营业务等,判断是否为关联方;

(2)核查方式:

查询工商公开数据、和对方进行访谈等

(3)核查结论

如法定代表人兼职为工商层面的“执行董事”、“经理”等职务,且公司为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应当进行职务剥离;

如担任关联私募机构的相关职务,应当说明工作内容,并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有精力身兼数职,例如从法定代表人具有**的行业经验,后续主要精力的投入倾向性为申请机构等角度进行判断。这个部分的判断规则很难量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说明。

如法定代表人对外投资企业不涉及冲突类企业,且持股比例低于50%,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法定代表人对外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实际经营业务进行论述,正常披露关联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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