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异整改解决办法梳理(中基协新规)
发布时间:2024-11-27
私募基金异整改解决办法梳理(中基协新规)
第(三)类:未在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
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显示,截至5月10日,未选择机构类型的私募管理人还有53家。鉴于其长期消极应对协会自律规则,展业状态不明,目前协会已经要求此类管理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划重点此类管理人后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收到协会通知之后的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2、同时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类: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
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显示,截至5月10日,无在管基金的其他类私募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有94家,目前协会已经要求此类管理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
第(五)类: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
针对此类私募管理人,和第(二)类一样,中基协设置了3个月过渡期,同时将过渡期延长至5月31日,需要在此之前完成整改,否则将会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划重点在过渡期内整改需完成以下几点:
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该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能托管的朋友麻烦联系我,有单)
产品备案时,需在AMBERS系统同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
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在过渡期内整改,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是过渡期结束后,如果私募管理人未整改完成,协会将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同时也需要按照以上要求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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