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如何解除第一类经营异常情形?
1.1具体规定
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异常经营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异常经营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1) 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 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 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 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基金业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6)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基金业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 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1.2自律管理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有关机构不得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3解析
基金业协会于2018年发布的《异常经营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已明确列举了7种应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情形,并将第8种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其明确列举的7种异常情形主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涉及刑事案件、重大诚信问题、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不予登记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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