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登记清单下,私募管理人出资人变更要求 ?
一、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出资人变更属于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根据中基协相关规定,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发起重大事项变更报送,且变更后的出资人应当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涉及股权转让的,需上传股权转让协议及打款回单等证明材料(若为折价转让,需说明原因和合理性)。若涉及股东更名,需与工商信息保持一致;若出资人为自然人,需完整填报自然人出资人学历履历信息,应自高中毕业起连续填报至现任职岗位。
如果涉及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还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参照新设私募管理人要求对公司整体合规性进行审查。此类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二、私募管理人信息更新
中基协AMBERS系统中,管理人信息更新界面也涉及出资人变更的相关字段及内容,这里只对已有的人员进行内容更新,不涉及主体变化,不能进行实质的变更操作,主要是股东的控股类型、姓名/名称、国籍/机构性质等,可以修改一些股东个人的信息和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
管理人信息更新每年至少应当维护1次,没有更新次数上限,而且此处是自动通过的,无需协会人工审核。如果涉及到实缴资本、小股东、控股比例等事项变更,还是需要通过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进行申请,由协会人工审核。
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2、根据私募管理人内部治理原则,私募管理人有可能会和其出资人有业务合作,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必须独立于出资人的业务。
3、申请登记成为外商独资或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除需满足上述要求外,《问题解答(十)》对其境外股东的资历做了特别规定:
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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