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高管是否能兼职?原则上不应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对高管任职作了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总结下来,除了法人能够在关联机构且非冲突业务类企业兼职之外,其他高管及普通员工原则上都不能兼职。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是关联机构呢?
关联方定义:私募机构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一般建议公司的几个核心高管和岗位,比如基金经理、投资经理、风控负责人都应该独立履行职责。还有小伙伴提到,协会要求私募管理机构要有2名高管,那么能否由法人兼任公司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再另外聘请一位总经理,这样也符合2名高管的要求,是否可行?
这里有一条协会反馈,可以为大家释疑:
法人任风控,风控不得从事投资业务,请律师核实并说明风控是否从事投资业务,说明如何实现独立性、相互制约。请机构上传风控不从事投资业务的承诺函。从公司内部控制角度来讲,风控负责人首先是不可以从事投资业务的。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总经理或董事长,并不管理公司的全部事务,只是履行《公司法》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兼任风控负责人也不是不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写说明解释如何实现风控负责人的独立性和职务之间的相互制约。
建议大家不要轻易尝试,审核结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不同审核员的态度有所不同,原则上风控负责人不应有任何兼职情况!
2、私募基金一般员工是否能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明确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3、人员“挂靠”风险
“兼职”和“挂靠”是2个概念,但日常沟通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小伙伴偶有混淆。提醒大家,“挂靠”行为是一定要杜绝的,不管是正在申请登记的机构还是已经完成登记的机构,存在“挂靠”人员对于当事人和公司而言都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1. 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邺胜任能力不足的,协会或将终止办理管理人登记。
2. 挂靠人失信,取消从业资格及加入黑名单。比如挂靠的是法代或者高管,一旦公司出现重大事故,比如私募失联事件,名义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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